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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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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s】2019-4-15发表: 河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防范煤矿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 河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河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防范煤矿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一)全矿停产是指矿井停止所有回采、掘进、工作面安装等生产作业,仅保留必要的通风、排水、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正常运行。 (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工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的煤矿,由企业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 2.全矿井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 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全矿井停工停产的煤矿。 4.因煤矿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不到位造成事故,致使矿井局部停工停产的煤矿。 5.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三)因监管监察执法被责令矿井局部停工停产的煤矿,按照“谁停工停产、谁负责组织验收”的原则,由做出停工停产决定的部门组织验收。 (一)省属煤矿含省属煤矿全资收购、整体划转的煤矿,以及央企独资收购或整合重组煤矿的验收工作,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河北煤矿安监局参加,属地设区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参与,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其他煤矿经上级公司初验合格后,报请当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启封井口、人员进入严重冲击地压矿井或者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要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复工复产前期工作。 3.煤矿企业验收合格后,按验收权限向省或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工复产验收或复核申请。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视问题性质决定是否再次进行现场核实。 6.监管部门确认验收问题已整改完成,并按规定完成签字程序后,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 3.煤矿组织验收,同时向决定停产停工的部门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4.决定停工停产的部门组织现场验收,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文书签字程序后,方可同意复工复产。 3.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并履行签字程序后,方可复工复产。 矿井恢复通风、供电及启封密闭,要严格瓦斯检查排放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专业救护队实施瓦斯排放。 煤矿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必须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第十条煤矿自行停工停产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监测监控、值班值守等工作。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责令煤矿停工停产后,要及时告知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依法停止或限制供应、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限制电力供应。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时,要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 第十四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凡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瓷砖相关河北,本资讯的关键词:河北省煤矿复工复产煤矿安全煤矿企业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生产建设安全监管工作验收停产 (【hbs】更新:2019/4/15 19: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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